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柏传洪:
本院受理原告林同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邮寄送达无人签收,上门你方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法律文书告知书、上诉须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如有疑问,电联本院询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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