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洪洋:
本院受理原告 郑丽娟 诉你 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2962号民事裁定书(撤诉)、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解封裁定书、解封情况告知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20元,由原告郑丽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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