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俊:
本院受理原告王同发诉被告南京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21年11月15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东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东路297号六合区人民法院城东法庭
联系人:王菲法官
电 话:025-57126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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