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606号
郑鱼顺: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质优盾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告知书、上诉须知。判决:被告郑鱼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质优盾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6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郑鱼顺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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