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940号
潘宏浪:
本院受理原告徐谐文与被告王彬、潘宏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潘宏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徐谐文货款109000元,并赔偿原告徐谐文运费损失2250元;二、驳回原告徐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潘宏浪负担。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联系电话:025-83183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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