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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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王立聪摩托车经营部诉被告周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8-14 浏览次数: 2,056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3874号

周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王立聪摩托车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38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王立聪摩托车经营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王立聪摩托车经营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谢叶萍

联系电话: 025-83183751 黄书记员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华东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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