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3204号
杨美英:
本院受理原告杨太宏与被告韩子华、第三人杨美芹、杨美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原告杨太宏诉讼请求为: 1、请求被告韩子华赔付各项损失21406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要求被告韩子华赔礼道歉。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8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程桥法庭第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联系电话:025-83183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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