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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翁基祥与被告夏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6-30 浏览次数: 2,188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2661号

夏坤:

本院受理原告翁基祥与被告夏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夏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翁基祥支付劳务报酬44900元。案件受理费922元,由被告夏坤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上诉须知、自觉履行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六月三十

 

 

 

承  办  人: 张杰法官

联系电话:025-83183755、83183777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华东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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