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2661号
夏坤:
本院受理原告翁基祥与被告夏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夏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翁基祥支付劳务报酬44900元。案件受理费922元,由被告夏坤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上诉须知、自觉履行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承 办 人: 张杰法官
联系电话:025-83183755、83183777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华东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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