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3970号
马昌贵、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昌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83327.29元、利息4434.40元及自2022年12月13日起至贷款还清时止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及复利;二、被告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马昌贵不履行第一项支付义务,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有权对被告马昌贵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赤兔路2号圣马丽都1幢201室的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5元,由被告马昌贵、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执行措施告知书、自觉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电话:83183752 书记员电话:83183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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