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7603号
赵松才:
本院受理原告周宏斌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7603号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义务告知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被告赵松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宏彬支付租赁费27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5元,由被告赵松才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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