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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新龙诉被告杜志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5-12 浏览次数: 1,757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470号

杜志明:

  本院受理史新龙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须知、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2023)苏0116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志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史新龙工资1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五月八日

承办法官:王菲

联系电话:025-8318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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