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470号
杜志明:
本院受理史新龙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须知、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2023)苏0116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志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史新龙工资1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五月八日
承办法官:王菲
联系电话:025-8318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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