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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正诉被告董瑞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4-25 浏览次数: 1,753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318号

 

董瑞勤

本院受理原告李正诉你(单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苏0116民初318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董瑞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正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合计15333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元,由被告董瑞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刘家云

联系电话:57126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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