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柴竹升:
本院受理原告江北新区奥凸曼汽车租赁服务部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城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