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6109号
庞伟:
原告吴正海与被告庞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610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庞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正海支付劳务费70000元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庞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57126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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