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8129号
张大杰、门杏新、张润杭、张润林:
本院受理原告朱其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812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解除朱其波与南京市六合区张伟丝网经营部达成的买卖协议;二、被告张大杰、门杏新、张润杭、张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其波定金40000元;三、驳回朱其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刘家云
联系电话:57126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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