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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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六合区薛梅水产品经营部诉被告丁国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2-10 浏览次数: 2,146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7447号

丁国才: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薛梅水产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向你邮寄送达无人签收,上门无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744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589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31日上午10:10在本院速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二月八日

承办法官:赵文

联系电话:57126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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