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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小燕诉汪栋栋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0-08-11 浏览次数: 1,086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汪栋栋

本院受理原告沈小燕诉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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