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7603号
赵松才:
本院受理原告周宏彬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松才偿还原告压路机租赁费及人员费共计275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23年3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张炳荣
联系电话:025-57126930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