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6895号
南京嘉宝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顾爱芹诉被告南京嘉宝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顾爱芹起诉要求南京嘉宝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归还服务费6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南京市六合区龙华东路2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林冬琴
联系电话:57126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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