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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爱芹诉被告南京嘉宝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 2022-12-17 浏览次数: 1,124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6895号

南京嘉宝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顾爱芹诉被告南京嘉宝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顾爱芹起诉要求南京嘉宝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归还服务费6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南京市六合区龙华东路2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林冬琴

联系电话:57126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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