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罗慧宁:
本院受理原告曹佩思诉你和刘饶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6民初672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觉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一、被告罗慧宁、刘饶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佩思返还借款本金177297元,支付截止2021年9月30日的利息73201元,并继续支付利息(以177297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曹佩思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7655元,由原告曹佩思负担3129元,被告罗慧宁、刘饶负担452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5日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