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923号
南京督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恩祥与被告南京督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确认从2017年1月1日到提起诉讼之日期间,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99590元(32000+2280*22+2490*7)。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3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二月七日
承办法官:王佺
联系电话:025-8318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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