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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培露诉被告张辉、南京中原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南京市棠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2-21 浏览次数: 1,302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6039号

张辉:

本院受理原告陈培露与张辉、南京中原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南京市棠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603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培露2000元;二、驳回原告陈培露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辉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五年二十一

 

 

联系人:阚法官        

联系电话:025-83183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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