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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兴旺诉被告胡国银、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3-21 浏览次数: 1,145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8565号

 

胡国银、陶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兴旺诉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116民初8565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8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判令被告胡国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兴旺借款900,000元及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且不超过月利率12.5‰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兴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00元,由被告胡国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五年三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徐法官

联系电话:025-83183973、8318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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