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7075号
杨保平:
本院受理原告黄守林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7075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守林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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