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6776号
南京汇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元发:
本院受理原告郎帅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等材料。原告郎帅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1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0时00分在程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电话:025-83183972/025-83183984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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