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4154号
王忠、梁建生:
本院受理原告杨秀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天城支公司、王忠、梁建生、尹后全、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116民初415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天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秀英140329.63元,同时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46530.01元;二、被告尹后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秀英216340.66元;三、驳回原告杨秀英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21元,鉴定费3400元,合计4921元,由原告杨秀英负担18元,被告尹后全负担2942元、被告王忠负担1961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王佺
联系电话:025-8318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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