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5405号
宜兴市顺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邢益新、祝金金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116民初54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益新、祝金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邢益新、祝金金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九月三日
承办法官:阚法官
联系电话:025-8318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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