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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六合区海之南水产品经营部诉被告王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5-11-11 浏览次数: 318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8435号

王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六合区海之南水产品经营部被告王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等材料。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盛迈建材经营部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0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2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30分在程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183975(法官)、83183976(书记员)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程桥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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