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8日,一对8岁的双胞胎女孩,在小区玩耍时刮花了路某停放在小区车位的黑色凯美瑞轿车,致使左前引擎盖、左后门、右后门、右后叶等部位受损。经物业和公安调解未果,遂路某诉至法院,要求两名侵权人及其父母赔偿车辆维修费1088元、车辆代步损失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监护人认为:监控视频只能看到孩子用手擦引擎盖、用方便袋擦车门。只能拍到车辆左侧及前侧,车辆右侧拍不到。监控拍到的地方的损失认可,监控看不到的地方的损失不认可。车辆代步损失不认可。
路某认为:方便袋中有硬物,小孩手里拿了一把小水枪;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小孩跑到车右后方,而且车辆左侧和右侧的受损痕迹基本一致,可以判断是两名小女孩所为。
法院审理
庭审中,法院当庭播放了监控视频,并仔细观看了视频经过,确定了双胞胎女孩的侵权行为,造成了路某的财产损失。由于该双胞胎女孩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中的规定:
所以,该起案件是由双胞胎引发的侵权行为,由二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对车辆损失、代步费、诉讼费一并进行了调解,调解金额为1200元,并由监护人当场履行。
法官提醒
爱玩、好动是孩子的天性,但如果在玩闹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就要承担法律后果。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也是第一责任人。在日常生活中,父母不仅要引导孩子培养法律意识,对于孩子的不良行为更要及时制止并正确引导,让孩子尊重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监护人抗辩主张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被侵权人、监护人主张人民法院判令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第七条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八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八条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异夫妻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等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一方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