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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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管道堵塞致新房被淹,谁该担责?

发布日期: 2022-11-14 浏览次数: 169

新房装修好还未入住,

却因下水管道堵塞,

导致卫生间反流冒粪水

造成家中地板、墙面等受损

这个损失该由谁承担?

近日,六合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小区下水管道堵塞致新装修房被淹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7年 戴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六合区龙池街道某小区12楼房屋一套。该幢房屋经相关部门验收为合格工程。戴先生取得房屋后,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向案涉房屋提供物业服务。

2020年戴先生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具、家电等。2021年1月涉案房屋的装修完成。因为新装修房屋需要通风,戴先生并未入住也未出租2021年7月的某天,戴先生接到物业电话,被告知涉案房屋内大量渗水。于是,戴先生就同物业到现场查看,打开门便被震惊了:家中地面已被马桶倒流的粪便、污水浸泡。

经排查是11楼到12楼之间的卫生间下水管堵塞所导致。物业公司当即对马桶进行疏通但并未成功。戴先生便联系疏通管道专业人员,通过拆除马桶并采取电机搅拌的方式进行疏通,后发现管道里有大量的头发和湿纸巾。

因无法确定究竟谁是“始作俑者”。戴先生遂将楼上与其共用同一管道的业主共6户住家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损失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管道工人是采取电机搅动的方式在管道里绞碎杂物进行疏通,疏通出来的有容易缠绕的头发、湿纸巾等杂物,同时不能排除亦存在被绞碎冲洗下去的建筑垃圾等其他材料

从疏通的堵塞物来看原告的损失系有人不当使用所致,在法律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原告应当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戴先生虽然能举证证明其存在财产损害,但是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12楼以上的业主均实施了可能造成损害的危险行为,即不能认定12楼以上的业主存在共同侵权,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本案系下水管道堵塞导致的财产损害,无论在致损方式、损害后果、社会影响范围等方面,均与高空抛物、坠物致损案件存在明显区别。对于因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引发污水外溢导致12楼业主财产受损的情形,不能类推适用“高空抛物”规则,仍按照过错原则处理。

综上,戴先生不能证明12楼以上的业主实施了侵权行为、主观具有过错且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戴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戴先生要求12楼以上业主承担责任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护的义务。本案中,《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物业公司负责下水管道的维修和管理。物业公司虽然提供了化粪池清掏记录,但无法证明其定期对污水主管道完全尽到了检查、维修及疏通的义务,对于管道存在隐患未能及时排查和消除,此次管道堵塞亦是戴先生自行找人完成疏通。因此,物业公司对本起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戴先生损失4000元。

远亲不如近邻,邻居之间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共用水管和排污管属于公共设施,开发商应按要求修建,物业公司应定期清理,业主应正确合理使用,共同防止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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