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六合区人民法院城东法庭坚持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把调解作为处理纠纷的重要方式,促使案件当事人以非对抗方式和平解决纠纷。近日,成功化解了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责任纠纷。
一年前,张某驾驶的小轿车与杨大爷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杨大爷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杨大爷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在短期治疗后,杨大爷病情趋于平稳便出院回家休养。杨大爷在发生事故前患有尿毒症、高血压等基础病,本以为车祸导致的伤势并不严重,安心静养便可慢慢恢复,但在12月7日去医院复查的路上老人突然离世。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交通事故张某负主要责任,杨大爷无责任。经查有张某驾驶的小汽车所有人为黄某,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杨大爷的家人认为该起事故造成杨大爷离世,对方车主和保险公司都应该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后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杨大爷的老板及子女将黄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法官却犯了难。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老人在发生事故前已身患疾病,且出院后死亡,因此无法证明死亡原因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老人的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因为老人车祸后去世,家属未做法医解剖导致死因无法确定。
为弄清原因,法院先后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因超出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等原因,都予以终结。
确定不了死亡的因果关系怎么办?
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如果简单一判了之,被告方可能因赔偿金额过大而消极履行法定义务,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经济情况进一步恶化而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进而可能导致原告方胜诉权益迟迟无法得到兑现。
为了能快速化解矛盾纠纷,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缩短办案周期,本着“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承办法官黄浩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及被告保险公司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但对赔偿金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受伤程度及实际治疗费用,法官与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对赔偿金额进行计算,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合理分配。最终经过反复沟通,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赔付协议。至此,该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感谢法官帮我调解,赔偿款已经全部收到了,我很满意!”为表达感激之情,杨大爷的儿子特意定制了一面锦旗送到了法官手中。
锦旗虽小却体现了群众对诉源治理工作的认可和支持,城东法庭将以此为激励,进一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推动诉源治理各项措施落实落细,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努力将矛盾纠纷防范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