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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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止争】土地整治租金该不该交?法官巧解“死结”

发布日期: 2025-04-25 浏览次数: 23

六合法院巧解土地纠纷“死结”

近日,六合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土地纠纷案件,被告企业负责人来到法院,对法官耐心的调解与细致的工作表达了由衷的感谢,称赞法官不仅解决了他们的实际问题,更让他们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温暖。summernote-img

01土地整治引发的租金争议

2024年7月,兴旺村村委会一纸诉状将大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2020年的土地租金458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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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起因还得追溯到2019年11月,当时村委会对承包地内的三个生产组进行了土地综合整治,按照要求,这三个生产组在半年内不能种植农作物。半年后,土地整治结束,村委会将土地交还给大成公司继续种植。然而,这半年的租金却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02双方各执一词

办案人员组织村干部与承包人到法院调解,认真听取并详细记录了双方的诉辩意见。

大成公司:“整治期间,我们没耕种,也没收益,租金就不应该支付。”

大成公司认为,土地整治虽然从长远来看是利民的,但第一年收成只有正常土地的40%,第二年才能恢复到60%,第三年以后才能恢复正常。等土地变成熟田的时候,公司的承包期已经快结束了,这对大成公司来说并没有好处。而且,公司在本区其他街道的类似土地治理项目中,对方社区给予了地租减免,所以兴旺村的土地整治期间的地租也应当减免。

村委会:“我们从没承诺过在土地整治期间减免地租。”

村委会认为,土地整治是为了满足被告自身耕种的需要,整治后土地的种植条件更好,用途更广,收益也会更高,最终受益的还是大成公司。

03法官的智慧调解

为了找到矛盾化解的“最优解”,办案人员深入辖区,与当地的村委会、司法所对接,走访调研土地整治的相关政策及辖区内其他村居土地整治期间的地租减免情况。他们发现,农村土地整治期间,承包户是否需要交地租,取决于土地整治是否对其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以及双方是否协商一致。然而,这个案件中,双方对是否有过口头协商各执一词,无法证实。

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决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展开调解,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阐明道理。

面对兴旺村村委会,办案人员劝解道“土地整治确实给大成公司带来了一定的损失,换位思考一下,适当减免租金或许对双方都有利。”

而对于大成公司,法官劝道:“继续履行协议,有利于你们收回前期投资成本。适当支付一些租金,也是对村委会工作的支持,避免矛盾激化,更有利于你们的长期经营。”

经过办案人员的耐心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得到了缓解,最终同意面对面协商解决。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大成农业公司确认欠付兴旺村委会2020年度租金4583元。

最终,双方对调解结果都十分满意,往日的矛盾纠纷烟消云散。

这起土地租金纠纷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温度,也彰显了法官在化解矛盾中的智慧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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