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二)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申请权
1.诉讼当事人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诉讼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法院可以批准其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四)调查取证申请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五)庭外联动调解和庭前调解申请权
1.家事纠纷当事人可在立案后提出庭外联动调解申请,快捷处理家事纠纷,调解协议成功达成后,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法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相关协议的效力;
2.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还可向法院申请庭前调解,经庭前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查后直接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相关协议的效力。
(六)心理疏导申请权
家事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自身或对方的心理状态、家庭矛盾的激烈程度等,向法院申请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或独立的心理咨询师对其予以心理疏导。
二、家事案件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义务
(一)配合法院或相关单位开展家事调查的义务
在审理家事纠纷案件过程中,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将委托家事调查员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当事人及其亲属、邻里进行调查,并在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或意见交予经办法官,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有义务予以配合。
(二)离婚案件中如实申报财产和如期提交财产申报表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均需如实填写《离婚财产申报表》,并在指定时间内交回法院。如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法院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不分,还可对当事人予以训诚;情节严重者,可记入社会征信系统或从业诚信记录;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三)如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的,若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法院将会直接裁定案件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法院将不会审理反诉案件。
(四)依法、依期参加庭审的义务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法院将缺席判決。
(五)充分举证和答辩的义务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4.被告应当在收到诉讼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三、家事案件举证责任须知
(一)婚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被告的结婚证、婚姻关系证书、身份证、户口簿;
(2)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应提交处罚决定或者相应法律文书;
(3)涉及重婚或者与他(她)人同居的,应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有关照片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4)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者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提交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街道调解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据
(1)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的证明;
(2)涉及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证据。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证据
(1)房产应提交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应提交银行账号;
(3)股票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据;
(6)合法收入应提交经济收入证明;
(7)债权债务除提交借据以外,应提交其他关联证据;
(8)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应提交该财产来源的证据;
(9)财产有约定应提交书证。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精神病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2.法定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据;
(3)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4)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3.遗嘱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公证遗嘱应提交公证书;
(3)代书遗嘱应提交代书遗嘱书;
(4)自书遗嘱应提交自书遗嘱书;
(5)口头遗嘱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6)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交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4.被继承人财产的证据
(1)房产应提交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应提交银行账号;
(3)股票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明;
(6)债权债务除提交借据以外,应提交其他关联的证据。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据;
2.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贍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证据;
3.请求赡养、抚养、扶养的,应提交本人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和对方经济状况、家庭人口的证据;
4.请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应提交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据;增加抚养费的,应提交对方经济收入的证据;变更抚养权的,应提交对方不利于子女生活、学习、成长的证据;
5.请求确认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交收养协议或者有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以及共同生活情况的证据;涉及财产纠纷的,应提交个人以及家庭财产情况的证据;因疾病而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医疗诊治情况的证据以及送养时是否隐瞒的证据;
6.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举证需知
可以认定作为家暴的证据类型包括:伤情照片、诊疗材料、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者证明、加害人保証书、帯有恐吓、成胁、骚扰等内容的电话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