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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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不对板”,法院:欺诈,双倍赔偿!

发布日期: 2022-12-27 浏览次数: 191

    

1设备出现故障,却修不了?

 2018年,家住六合雄州的李大爷想着为自家安装一套甲公司代理的A品牌家用光伏。

 后李大爷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是甲公司业务代表的路某。在路某的推销下,李大爷便与路某名下的某公司签订了《A品牌产品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产品为A品牌家用光伏标准成套发电系统。

 合同订立后,李大爷按照约定向路某支付货款8万元。路某也交付了光伏设备并完成了安装。

 2021年,因该光伏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李大爷便联系甲公司予以维修。然而,维修员上门之后,却发现李大爷家里安装的光伏设备并非是甲公司代理的A品牌,且许多重要组成部分也不属于A品牌的产品,以此便拒绝维修。

想着自己花了大价钱安装的光伏发电设备居然不是合同约定的A品牌,且现在面临着售后维修无法保障的情况,李大爷找到了路某,然而交涉却并不顺利。

路某:设备安装后你已经正常使用两年了,之前也从来没有跟我反映过这个设备有问题?我提供给你的板子就是A品牌品牌,该设备其他组成部分的牌子也是属于A品牌品牌的。

李大爷:你提供给我的设备与合同里说的完全不一样,你这是欺诈。

在李大爷与路某多次交涉后,路某始终拒绝协商赔偿,李大爷便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货款8万元,并给予1倍赔偿。

2法院审理、判决

经查明,A品牌家用光伏标准成套发电系统是由光伏板、逆变器、并网箱、电缆、支架组成,由江苏A品牌有限公司制造。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江苏A品牌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说明,李大爷家中安装的光伏发电系统并非其公司所生产和销售的;同时甲公司也出具一份证明,李大爷家中的逆变器、并网箱、电缆核心组件没有相应的“A品牌”或“A品牌富家”商标,均不是“A品牌”品牌。

法院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李大爷作为消费者,因生活需要从路某处购买A品牌家用光伏标准成套发电系统,但实际收到的逆变器、并网箱和电缆等核心组件并非是A品牌品牌,与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不符。这足以证明路某提供商品时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欺诈行为。因此路某提供商品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同时给李大爷造成财产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路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路某返还原告李大爷货款8万元,并赔偿一倍损失8万元,合计16万元;李大爷则将案涉所购的产品退还给路某。

3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应提高判断和选择的能力,树立维权意识。既要考察经营者及其商品的可靠性,也要做好交易证据的采集与保存。如果遭遇欺诈,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同时,经营者也应依法诚信经营,否则不但自砸招牌,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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