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3日,六合法院受理了南京利德公司诉建淮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同日,利德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此后本院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了建淮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0万余元。2021年2月3日,建淮公司以年底需要给职工发放年终工资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并提供一家担保公司出具的《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该担保函担保金额为170万元。
2021年2月5日,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利德公司审查并认可建淮公司提交的担保函及该担保公司审计资料等原件的真实性,但对解除已“到手的”160万余元却仍有不甘。对此,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被保全人采用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解封担保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形式,类似解封担保情况在人民法院报于2020年刊载的案例中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认可。本案中,担保公司所担保金额为170万元,与本案建淮公司实际被保全金额一致,若因本次解除查封的行为最终给利德公司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利德公司可在170万元范围内向担保公司主张担保责任。因此,依据解除财产保全保证保险解除案涉保全措施,实际并不会损害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有利于被告的日常合法经营,有利于保障企业职工的劳动收益,既保障了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期待利益,又保障了被保全人的资金流动性。经承办法官释明后,利德公司同意解除被本院查封的建淮公司银行账户,承办法官也及时作出了解封裁定。
本案中,承办人准许被保全人以解封保函作保,及时解封其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有利于盘活被保全人企业资金,使企业在案件审判期限内创造出更多的社会效益,同时解冻企业资金流,使企业职工的劳动收益也得到保障。有效盘活企业资产,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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