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六合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田慧、六合区政协社法(民宗)委副主任孙鸿林出席会议。江苏法治报、江苏经济报、现代快报、南京电视台、南京日报、六合融媒体等多家媒体受邀参加新闻发布会。
执行局副局长吴世平通报了2024年度六合法院打击拒执犯罪主要措施、成效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六合法院认真落实上级部署要求,多措并举推进打击拒执犯罪常态化长效化:一是多形式开展宣传,督促主动履行;二是全面排查梳理案件,及时移送相关线索;三是推进部门联动,加强协作配合;四是加大执行力度,压缩拒执犯罪空间。全年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线索25条,公安机关立案受理12件,依法判决3件4人。移送公安机关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12件,督促执行到位金额349万元;通过打击拒执犯罪,化解了24起涉企案件,让濒临倒闭的企业重新焕发活力,有力提振了民营企业信心,持续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升级。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赵凯重点介绍了三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曹某某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妨害执行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曹某某为逃避履行债务,与被告人薛某串通共同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手拉手”提起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用于转移财产妨害执行,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二人构成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人民法院通过运用刑事手段,明确了坚决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风尚的鲜明态度,也是对意图铤而走险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有力震慑。该案入选南京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案例二:唐某某伪造国家证件逃避执行案
案情简介:
在张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判令坐落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某门面房归张某某所有,唐某某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张某某折价补偿唐某某。唐某某为逃避执行,通过伪造假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的方式将案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33万元贷款,致使案涉不动产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抗拒执行。其行为不仅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对申请执行人造成财产损失,也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唐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唐某某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制裁。本案中,唐某某企图“瞒天过海”逃避执行,后虽有悔悟,但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该案起到了较好的教育和引导作用。
案例三:徐某“拒绝选房”抗拒执行案
案情简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徐某与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作出终审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徐某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返还侍某某借款本金8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徐某一直未返还。侍某某遂向六合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侍某某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称,被告人徐某名下有一套拆迁安置房在南京雄州拆迁公司待选,但徐某拒绝选房。经查,徐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使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执行不能。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强制力,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徐某本应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但却拒不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执行不能,最终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本案也告诫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中要诚实守信,特别是被执行人要主动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任何规避执行、躲避执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