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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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法院1案例入选南京法院2025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件

发布日期: 2026-03-23 浏览次数: 18

3月13日,在第44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市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南京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会上,市法院发布了南京法院2025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件,六合法院审理的“陈某诉褚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入选!

购买人滥用“7天无理由退货”,应对经营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诉褚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

陈某在某电商平台销售饰品,店铺标注“7天无理由退货”。褚某系该平台VIP会员,其于2024年8月7日至11月1日期间在店铺下单563笔合计4.9万余元,收货后即以“7天无理由退货”为由申请退货退款。退货时,褚某以多笔订单重复填写同一物流单号的方式仅退回29笔合计1100多元货物,但平台因其是VIP会员,遂按平台规则以冲抵店铺保证金方式实际向其退还了4.8万余元货款。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褚某返还款项4.8万余元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褚某购买数百笔订单又全部申请退货退款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消费规律,其申请退货时以重复填写快递单号的方式少退部分货物,系利用平台监管漏洞获得退款,应认定为滥用“7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有悖于诚信原则。结合相关订单项下货物已无法退回的事实及陈某因诉讼所产生的成本,判决褚某退还4.8万余元并赔偿损失5000元。

【点评】

“七天无理由退货”并非“免费购物券”,购买人滥用该权利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消费者应养成理性消费习惯,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要基于自身实际需求、经济能力及商品价值进行综合判断,合理行使退货权利,确保退回的商品不夹杂空包或仅退部分商品。经营者和电商平台应及时修补可能存在的退货审核漏洞,了解退货流程中商品的真实状况,防范恶意退货和少退货行为,从而促进网购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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