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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建字[2023]10号

发布日期: 2024-06-28 浏览次数: 345

            

    

(2023)六法建字第11号   

南京市六合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院在审理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中介合同纠纷等案件中,发现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为识别访客来源(自然到访、渠道拜访),在售楼处安装摄像头采集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的情况。上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集、使用人脸信息时,并没有依法征得消费者同意,而这些被不当获取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将给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财产安全带来威胁。为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特建议:

一、组织开展执法大检查活动,对本区各楼盘销售现场加强巡查、监管,对已安装的人脸识别监控系统相关设备进行查处,并将非法采集的人脸信息数据进行删除或格式化处理;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宣传,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强化依法经营意识,恪守边界,特别是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仅要明确标识人脸识别区域及个人信息采集使用用途,更要征得消费者本人书面同意。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请于2024年1月15日前函告我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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