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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锐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郑春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7-19 浏览次数: 1,140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1286号

 

郑春香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锐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单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116民初1286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春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锐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11600元及利息(以4116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4元,由被告郑春香负担(被告郑春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此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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