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1857号
付裕:
本院受理原告胡宏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初18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胡宏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胡宏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人:陈法官 025-8318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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