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4271号
冯龙旺:
本院受理原告林孚田与被告冯龙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冯龙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孚田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4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冯龙旺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Ο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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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