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299号
耿笑敏、白俊萍:
本院受理原告王圣龙诉你(单位)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116民初299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耿笑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圣龙购车款6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圣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8元,由原告王圣龙负担1699元,被告耿笑敏负担169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联系电话:025-8318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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