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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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守山、袁明华诉南京飞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蒋正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8-12 浏览次数: 1,114

         

     

南京飞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守山、袁明华诉你与蒋正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办公人员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苏0116民初45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守山、袁明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飞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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