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南京飞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守山、袁明华诉你与蒋正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办公人员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苏0116民初45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守山、袁明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飞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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