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六合区霓裳舞舞蹈文化交流中心、肖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金诗涵与被告六合区霓裳舞舞蹈文化交流中心、曾龙雪、肖丽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诗涵申请撤回对你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金诗涵撤诉,现向你送达(2021)苏0116民初51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二O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承 办 人: 张杰法官
联系电话:57126947、88037737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延安路72号(凤凰山公园)307-1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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