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南京督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家宁诉被告南京督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督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家宁68230.59元;
二、驳回原告刘家宁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南京督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57126803 王菲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东路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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