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张毅:
本院受理原告潘金友诉你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6 民初410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潘金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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