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1333号
王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侯俊与被告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13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侯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六月六日
承 办 人:胡法官
联系电话:83183776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华东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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