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详情

首页法院公告送达公告详情

原告丁冠杰诉被告钱玉龙、胡雪枝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6-14 浏览次数: 1,122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127号

 

钱玉龙、胡雪枝:

本院受理原告丁冠杰与被告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钱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4750000元未出资范围内对(2022)苏0116民初5478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南京才联智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工资48000元),向原告丁冠杰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胡雪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250000元未出资范围内对(2022)苏0116民初5478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南京才联智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工资48000元),向原告丁冠杰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钱玉龙、胡雪枝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承办人:赵法官

联系电话:83183833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华东路2号


正文结束
来院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