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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学春诉被告王传兵健康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6-04 浏览次数: 1,182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7826号

王传兵

原告王学春与被告王传兵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782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传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学春损失12582.13元;二、驳回原告王学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学春负担160元,被告王传兵负担2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83183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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