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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祥谷诉被告贾有田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6-03 浏览次数: 1,119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9433号

 

贾有田:

本院受理原告李祥谷与被告贾有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9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贾有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祥谷欠款61300元。案件受理费1332.5元,由被告贾有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程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

 

 

 

                         

承办法官:徐法官    025-831839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程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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